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省消防协会高技能人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全省消防及相关行业人才就业服务指导作用,促进我省消防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消防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辽宁省消防协会高技能人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是辽宁省消防协会的办事机构,在辽宁省消防协会领导下,从事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就业服务指导活动。
第三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遵循《辽宁省消防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科学精神和实事求的态度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缓解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紧缺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秉承协会“融合资源 共享便捷 精准服务 担当自律”的宗旨,按照“协会搭台、定向供求、企业主导、条块结合”的原则,对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进行服务、培训以及就业指导。
第五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利用消防协会专业技术资源优势,通过选择良性优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及高技能人才作为平台支撑,对消防及相关行业从人才储备到培训管理、就业指导进行行业管理。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建立科学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第六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对以下范围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前辅导、人才储备以及就业等开展服务指导: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操作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企业专职消防员。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包括负责防火检查、巡查的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施工、检测、维保及消防安全评估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4、消防培训机构讲师等技术人员。
5、其它行业相关人员。
第七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辽宁省消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
第八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面向社会收集高技能人才信息,与考试中心、鉴定站等相关部门联系,掌握全省范围内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情况和企业需求。
第九条 选择良性优质的培训机构确定战略合作单位,组织、配合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初、中、高级技能人才阶梯式培养以及消防职业资格、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消防员等考前强化培训;根据企业需求设立专业,实施集中培训指导,提供科学使用意见,实现技能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十条 与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大型国企、央企等用人单位建立沟通及合作关系,获取消防高技能人才的流通渠道。
第十一条 结合消防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理论讲授和操作指导。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利用协会网站、公众号及其他网络平台等媒体的作用,定期发布供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协会服务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消防高技能人才提供优质的就业平台。
第十三条 合作分为战略合作和项目合作两种形式,项目合作伙伴从战略合作伙伴中产生,仅与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单位,不经协会允许,不得以消防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确定良性优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协会开展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就业服务指导工作战略合作伙伴,并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建立有利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运作平台,发挥各自优势,遵守市场规律,平等协商合作事项。
2、长期稳定和互惠互利原则。保证资源、利益供需合作的长期稳定;双方互相支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信息共享原则。双方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交流、沟通,发挥信息资源优势。
4、动态管理原则。随着协会业务的扩大和深入,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拓展战略合作的规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应随着合作效果和期限作相应的变更,双方根据市场规律定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作为协会项目合作伙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是具备较强的实力法人企业,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社会信誉度优秀,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良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失信行为,具有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有长期的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项目合作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或其他相关合作伙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用合作意向协议的形式与发展对象进行沟通,掌握发展对象的合作意向和态度。
2、组织对合作对象的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3、达成合作意向后,进行合作协议条款、价格等方面的洽谈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形成项目合作协议草案。
4、合作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后,召开协会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呈报协会会长审批,批准后合作双方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完成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第十六条 协会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 由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具体项目双方落实专人成立合作推进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合作和业务的统一协调、推进和管理,组织推进项目的落地实施,协调解决合作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就业服务中心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主要负责宣传推广,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签署高技能人才培训、使用服务合作协议;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操、教学和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收费收入应按劳分配,在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时,明确双方的职责分工和利益分配(协会占10%-20%的收益比例),也可签署长期合作固定利益分配协议。
第十九条 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合作的教育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凭协议恶意排斥同行业其它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中心发现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协会相关领导,经确认后,解除合作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活动经费纳入辽宁省消防协会经费预算计划,并接受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及接受的捐赠和赞助,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上交辽宁省消防协会,由协会财务单设科目用以支付中心日常开支和成员活动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自分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