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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一词之差差在哪

时间:2021-05-19

      从形式上来看来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两者的内涵基本一致。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管理五个方面。

购买主体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承接主体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购买内容区别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购买机制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绩效管理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采购服务:暂无绩效评价机制。

      厘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关系,意在防止“政府购买服务”泛化,将不属于购买服务的事项,如,非政府职责范畴的市场经营、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执法、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劳务派遣形式的变相用工、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租用、融资性质的资产租赁、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包装等,当成“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导致政府机关和所属单位权责不清,养人办事的同时花钱买服务,浪费财政资金,影响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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