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技术审查服务工作,规范协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明确服务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技术审查服务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坚持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审查是指协会接受委托或承接购买服务从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协会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消防技术审查服务工作。
第五条 消防技术审查服务组由专家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技术服务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其中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0%。
第六条 协会接受委托,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技术审查,依照建设工程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实施。派驻现场技术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不少于2-4人;
(二)对于建筑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不少于4-8人;
(三)对于居民住宅,不少于2人;
(四)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少于3-5人;
(五)对于其它有特殊防火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消防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实践经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建审专业中级技术以上职称,并具有从事支队级以上消防建审验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消防技术审查服务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态度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作出相关结论,参与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共同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上签名,并对其负责。在项目服务结束后要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二)认真完成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
(三)未经协会允许,不得私下接受有关单位委托邀请,以协会名义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
(四)对于服务项目要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不得反复提出问题或主观消极作为;
(五)不得纵容、帮助建设单位降低消防安全标准,逃避依
法审批;不得利用技术审查服务便利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六)不得随意泄露服务项目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委员职责:
对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的委托项目和事项初步定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任务分配分工,对各组项目技术服务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对承办人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复核审查。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项目进行集体讨论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消防技术审查服务组在辽宁省消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通过查阅设计文件、勘察现场等方式,提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消防技术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化解决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验收技术审查范围为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位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及验收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主任对下列消防技术审查服务意见及文书进行复核审批,并以协会名义出具正式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不合格);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技术审查书(合格/不合格);
(三)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服务咨询意见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技术审查意见一般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事项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事项,经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讨论的项目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文书归档需在出具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审查服务组成员实行兼职不兼薪。按时完成委派任务的,可按所作贡献和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范的,给予诫勉谈话直至取消技术服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