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一般要求、场地消防技术要求、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场所以及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助力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47371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7761、GB47371、GB 50016、GB 50067、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974、GB 51251、GB 51309、GB 51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 17761-2024,3.1.1]
3.2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and parking sit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
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3.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3.5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 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装的相关充电设备和电气配套设施。
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一般包括充电插座、充电柜、换电柜、充电桩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3.6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battery swap)station
专为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行集中充(换)电的场所。
4 一般要求
4.1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总体设置原则为“选址安全、便民使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
4.2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宜独立设置,场址可单独规划建设,用地紧张的也可与原有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合并使用,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4.3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使用需求配建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停车位数量和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车辆日常停放和充电需求。相邻多个住宅区可以共同建设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
4.4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优先选址在室外区域,其设置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漏电、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捷。
4.5既有建筑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并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4.6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 场地消防技术要求
5.1场所防火
5.1.1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内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5.1.2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与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加油加气站等具有爆炸风险场所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0 m。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与丙类厂房或仓库、10 kv及以下预装式变电站、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 m,距建筑安全出口应不小于6 m,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5.1.3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病房楼等建筑贴邻或组合设置。当其他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离地面6 m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可贴邻设置,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在面向建筑一侧设置不燃性防火隔断且不燃性顶棚等防火分隔措施。
5.1.4除本章规定不可贴邻或组合设置的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确需与建筑贴邻或设置在建筑内部时,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或停车位数量不大于25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贴邻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所贴邻建筑分隔,贴邻面墙体的外保温系统应为不燃材料;
b)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每个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 ㎡或停车位数量应不超过250,停车库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1.00 h的不燃性楼板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1.5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1.00 h的不燃性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5.1.6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 m的不燃性隔断或间距不小于2 m的隔离带进行分隔,不燃性隔断的防护宽度不应小于单个车位长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每组车位长度不宜超过10 m,且停车位数量应不超过20;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设置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每组车位长度不宜超过8 m,且停车位数量应不超过15。
5.1.7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除地面装修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他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2安全疏散
5.2.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20 ㎡或停车位数量大于60的停车库、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 ㎡或停车位数量大于20的停车库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
5.2.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不大于60 m,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不小于1.4 m。
5.2.3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6 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5 m。
5.2.4电动自动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内的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不应布置在疏散通道交叉口、尽头式通道的入口处,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3消防设施
5.3.1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就近设置存放有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器材的消火栓柜。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停车位数量不大于200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或配备相关车辆拖拽和浸水设备,便于火灾初期处置。
5.3.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Ⅰ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1000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所在建筑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具备环境条件的,应按照GB 50084的相关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5.3.3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116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在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信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相关值守人员的专用通信设备。
5.3.4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应按照GB 51251关于汽车库的相关规定执行。
5.3.5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充电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5.3.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1309的规定。
6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6.1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安全防护功能应符合GB 47371的规定。
6.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宜选用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且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现场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现场切断装置宜设置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入口的明显位置,有条件的宜增加远程紧急切断电源的功能。
6.4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6.5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穿管或槽盒敷设,并应符合GB 51348的规定。
6.6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其设置应符合GB 51348的规定。
6.7电动自行车的充(换)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充(换)电柜应接入运维或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主机(平台),实时上传充电负载、故障监测预警等运维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远程干预控制功能。充(换)电柜内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装置的报警及灭火动作信息应上传至设备管理主机(平台)、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8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0 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 m;当毗邻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 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9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 m;当毗邻的民用建筑外墙超出柜体外轮廓投影2 m范围内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性实体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6.10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独立建造确有困难的,可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合建,但应设置在工业建筑首层,且靠外墙,并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6.1 1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应配备适用于电池火灾的报警和灭火设施。
7 消防安全管理
7.1民用建筑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管理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居住区,应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管理人员或委托停车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多产权建筑应由其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
7.2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尚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c)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加强集中充电时段的检查和值守,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的行为,保障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d)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楼宇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及停放宣传标识,利用多媒体播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及停放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e)对违规充电、停放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听劝阻,拒不清理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f)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后能快速实施处置,有效控制火情,减少火灾危害。
7.3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在充电区域应张贴、悬挂安全充电使用说明和应急处置操作指引;在容易出现违规充电、违规停放的区域张贴车辆禁充电、禁停放警示标识。
7.4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内不应存放可燃杂物,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7.5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场所,宜安装火焰识别摄像头。视频监控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专人值守的值班室等场所实时显示,并有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天。
7.6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宜安装电动自行车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禁止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入电梯。
7.7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宜安装智能监测预警系统,系统具备探测识别火灾、智能分析、充电您常信息推送、数据您地存储等功能,系统应具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
7.8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设置集中充(换)电场所和设施的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监督从业人员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对车辆进行充(换)电,落实管理责任。
7.9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a)不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带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b)不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
c)不在集体宿舍和经营性自建房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
d)不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参考文献
[1]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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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4-3104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