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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手动状态,消控室人员无证,大火之后分管经理有罪吗?

时间:2021-11-11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判例,长期以来将单位消防设施置于手动状态,安排2名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发生火灾损失413万,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分管消防的经理,那么,分管经理有罪还是无罪。为什么?

 

 

1、火灾基本情况

(1)2015年1月7日3时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的大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旧货市场二期一楼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经大连市西岗区消防大队调查认定,系涉嫌放火。

(2)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旧货市场建安工程费用直接损失为4138866元,另有业户损失无法估价。

(3)发生火情时,旧货市场内的消防设施上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开关设置为手动状态,安排二名不具有消防专业资质的人员值班(其中一名值班人员脱岗)。张志超时任该旧货市场副经理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2、检察院公诉认为

(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设置在手动状态。”

(2)《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每日2人24小时值班制度。”

(3)张志超作为旧货市场分管消防等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既没有安排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在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并24小时值班,也没有对代班保安进行消防培训,且将旧货市场二期消防安全设备自动喷水系统调为手动,致使大火发生后消防设备无法正常自动使用。其违规行为与火灾形成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张志超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违反了生产、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一审法院认为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是过失犯罪,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对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本案起火原因是人为放火,该起火原因是本案被告人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是不依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不能归罪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张志超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征。

(2)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将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为手动”应该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开关设置为手动状态”来表述。目前所有的消防规范并没有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开关必须设置在自动模式,而只是要求两种模式都要具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被告人单位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一直都是手动模式。因此,本案中将自动模式变更为手动模式与火灾的发生蔓延及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手动模式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并非手动模式就会导致消防设施无法工作。

(3)张志超是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副经理,并不负责单位的人事安排,是否安排二名具有还是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的责任,不能归于被告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志超无罪。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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