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8月1日,由应急管理部制定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施行,《规定》明确
包括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
充电在内的七种消防违规行为
最高将面临1万元的处罚
北京市开出首张罚单
8月1日,在新规施行的第一天,北京市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针对辖区一高层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行为,开出了全市首张罚单。
8月1日上午9时许,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开展“回头看”式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在方庄亚胜铂第公馆B座一楼楼道及公共办公区域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且开闭式防火门依旧打开着。此前检查时曾发现该问题,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防火监督员对违规的亚胜铂第公馆做出3000元罚款的处罚,对违规的非经营性个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北京发放举报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金
7月29日,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北京代理商向举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线索的北京一市民颁发了1万元奖金。该市民是3月份北京市建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以来,获得举报奖励的第一人。
3月11日,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建立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提出对举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个人进行奖励。
日前,举报人发现“某”公司宣称提供改装电动自行车服务,在门店发现该公司不仅提供电动自行车调速服务,还可以更换大功率电池、电机。随后举报人通过举报热线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核实情况属实,当场查扣没收了违法车辆并罚款5万元。
苏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违反了《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
消防监督员依据《规定》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分别开出了三张每张3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要求相关负责人按现场实际情况立即落实整改。
据了解,这是因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首起被处罚的案例。
发布:苏州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新疆阿克苏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决定对你本人处500元的罚款……”8月1日,阿克苏市一名业主因在高层住宅楼楼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被处以行政处罚。这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首日,地区对高层小区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主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天,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克苏市大队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安全隐患排查,对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等行为进行了详细检查。
执法人员在阿克苏市金桥凤凰城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一栋楼过道内违规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此前该业主存在多次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曾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整改。此次检查中,该业主仍然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业主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业主李某后悔不已,他说:“今天通过执法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严重危害。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以后我再也不会在楼道里停放电动自行车,如果遇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我也会积极进行劝阻,提醒大家时刻牢记消防安全。”
随后,执法人员对小区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消防通道的维护管理,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克苏市大队二级指挥员李贞雨介绍,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或在楼道里充电,不仅存在火灾隐患,还大大增加了火灾逃生疏散的难度。下一步,消防部门将加大力度向社会宣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针对辖区内高层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违规行为开展检查,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江苏宿迁
8月1日,宿迁市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出宿迁首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
当天凌晨,宿迁市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市区恒大华府小区检查中发现,市民李先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并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相关条例。发现该情况后,大队执法人员多次与李先生沟通,但其拒绝整改。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约谈询问。
最终,依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大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李先生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经教育后,李先生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对其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内。
来源:36safety